一、设备、设施、工具等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年久、已经滞后于当前教学科研等需求的,或者发生不可修复的损坏时,可申请报废。报废事项由现领用人提出,经室部领导同意,然后报中心(学院),经中心(学院)审查,符合报废条件的,报学校批准,由主管设备单位办理设备报废手续。
二、设备、设施、工具等由于意外事故造成损坏,必须立即申报事故情况,说明事故原因,分析事故责任,根据损坏程度申请报修或报废。
三、设备、设施、工具等因意外事故损坏,或出现丢失情况,应于事发当天由相应负责教师或保管人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,分析现场,确定原因与责任,报请中心(学院)调查处理。
四、凡设备、设施、工具等因违规使用或故意损坏造成损失的,经中心(学院)查实事故性质之后,应按规定给予处分,罚款或赔偿。
五、因违规使用或故意损坏造成损失赔偿情况:
(1)设备、设施、工具等坏尚能修复使用者,按修复需用之器材人工估计赔偿。
(2)设备、设施、工具等损坏无法修复须报废者,按折旧程度减除残值估计赔偿。
(3)造成设备、设施、工具等丢失者,须照价赔偿。
